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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3年08月27日 16:34:25 来源:河南省襄城高中 访问量:13055

关于印发《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职改办〔2013〕40号

郑州市、焦作市、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教育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2013年,我省继续在郑州、焦作、许昌和省教育厅直属学校进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

 



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职改办最后确定。
    第四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第六条  学历、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任教,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任教,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三)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四)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3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具备硕士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6年以上,或者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4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具备硕士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
    (六)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其它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第三章    三级、二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七条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学科教学知识、课程标准和教材,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注重三维目标的落实,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四章  一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九条  一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中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少于40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领导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课时。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课程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不少于4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三)教学经历。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授课效果评价良好(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教育教学效果。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所教学科的学生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评估至少2年为优秀。
    (五)学生管理。具有较强的学生管理能力,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教育。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则)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不作要求,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要求1年以上),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六)教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推进课程改革。
能够及时进行教学反思,自2013年起,每年撰写1篇有一定价值的教学心得或教科研论文,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得好评。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过1项校本科研,研究成果应用到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七)素质教育与课程改革。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够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

    第十条  一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一)学校教师
    1.讲授过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二等奖或市三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乡镇组织的优质课(获一等奖)、示范课、观摩课2次。
    2.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
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
或者担任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或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县级文明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先进少先队,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3.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能够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进行针对性研究,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参与并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参与并完成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2013年,作为过渡,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经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可视为符合教科研课题要求)。
    (二)教研人员
    1.省教研员讲授过省级及以上有关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其他教研员讲授过上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
    2.每学年在本级或上级区域开设示范课、教学专题讲座等活动2次,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3.省教研员参与并完成省级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并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
    市、县教研员参与并完成市级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并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
    乡镇中心学校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参与并完成县级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或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
     4.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
     第十一条  一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截至当年年底年满35周岁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教师。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教师人员,除具备一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5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1次。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学校教师必备条件,第2条为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主持并完成相应级别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
    3.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五章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少于40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学校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校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200课时。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5年以上,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不少于6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市教研员不少于5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省教研员不少于4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三)教学经历。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校园长、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学生管理。能够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进行班级(团队)管理和思想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要求2年),或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则)合计8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要求4年),教书育人成效显著。
    (五)教育教学效果。教师课堂教学受到学生广泛欢迎,同行评价普遍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每学年开展(讲授)过校级达标课、研讨课等公开课1次。教学理念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或近5年来每学年教学效果评估均获优秀等次,学生评价满意度高;校(园)长办学理念先进,办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学校持续发展良好;教研员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组织开展本区域教学研究工作,得到本学科教师的一致认可,所指导的教师取得优异成绩。
    (六)教科研工作。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在课程建设、教学方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能够认真进行教学反思,自2013年起,每年撰写1篇有较高价值的教学心得或教科研论文,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得好评。
能够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开展针对性研究,城市学校教师主持或参与过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教师主持或参与过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校(园)长主持过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
    (七)素质教育。积极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发展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
    (八)课程改革。按照课程改革要求,能够结合学科特点指导学生进行综合实践,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开设专题知识讲座或开展体育、艺术、科技等课外活动。
    (九)示范引领。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共同实现专业成长。培养、指导2名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获得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十)支教。按照国家要求,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教师及特殊教育学校除外)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或者任现职以来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不少于60天(次)。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一)学校教师
    1.任现职以来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讲授过2次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均获县二等奖及以上等次)、观摩课、示范课,获得好评。
    只获得示范课、观摩课证书的人员须同时提供从教以来获得的相应级别优质课二等奖或以上等次证书。
    截至当年年底,年满50周岁人员,如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不符合以上要求,必须在评委会组织的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中获优秀等次。
    2.长期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
    或者担任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或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市级文明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先进少先队,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班主任、优秀团队辅导员。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3.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积极实施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主持、参与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研究(限前3名),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2013年,作为过渡,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经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可视为符合教科研课题要求)。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二)校(园)长
    1.从教以来,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农村学校降低一个级别。
    2.担任校(园)长以来,办学理念先进,在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教学改革、质量提升等方面成效显著,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在同类学校(幼儿园)中位居前列(市属学校要求在本市范围,县、区属学校要求在本县、区范围,乡镇及以下学校要求在乡镇范围),受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3.学校管理规范,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担任校(园)长以来,获得市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农村学校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4.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本人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的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或者在教育管理方面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农村学校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5.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能够结合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城市学校校(园)长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1项,农村学校校(园)长主持并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1项,研究成果在提升办学质量方面体现价值,并对本区域学校(幼儿园)有引领和借鉴意义。
    或者所管理的学校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等,取得良好效果,城市学校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农村学校降低一个档次。
    (三)教研人员
    1.每学年在本级(至少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或培训活动中开设示范课、教学专题讲座等活动2次,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可提供任职以来或近5年以来的有关材料)。
    2.省教研员主持并完成省级本学科教科研课题2项,市教研员主持并完成省级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县教研员主持并完成市级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乡镇中心学校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参与并完成市级以上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3.省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市、县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2篇,乡镇中心学校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1篇。
    4.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
    第十四条  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当年年底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教师。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教师人员,除符合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5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2次。
    (三)说课讲课面试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学校教师必备条件,第2条为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主持完成的相应级别的教科研课题中至少有1项获一等奖。
    3.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六章  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正高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体范围见附则),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学科思想和方法,具有较强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操作能力,教学理念先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技艺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较强的课程资源开发能力,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实验、专业实习和研究性学习活动。
    (三)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校园长、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中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少于40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学校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校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节,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200课时。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5年以上,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不少于6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市教研员不少于5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省教研员不少于4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每学年承担公开课或教师培训课,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每学年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在市级范围组织的教研、培训活动中开设示范课或教学专题讲座等活动2次,学科教学质量位居前列。
    (五)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理念创新、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课堂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对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六)在学科教学与研究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七)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3名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获得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正高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水平。
    (一)学校教师
    1.讲授过省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者讲授过省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2次;
或者主讲过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
或者主讲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在市级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4次,获得较好效果。
    2.主持并完成省级教育科研部门、教研部门立项评审的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并获省一等奖。
    3.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或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编过经国家、省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师指导用书,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
    4.获得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优秀专家称号,或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省级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5.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积极实施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二)校(园)长
    1.讲授过省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1次,或者讲授过省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2次;
或者主讲过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
或者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或学术交流活动中,做教育教学方面的专题讲座5次,获得较好效果。
    2.主持并完成省级教育科研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科研课题2项,其中至少1次获省一等奖,同时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3.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或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编过经国家、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师指导用书,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
    4.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担任校(园)长以来,所管理的学校(幼儿园)获得省级政府表彰1次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2次。
    5.获得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优秀专家称号,或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省级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6.所管理的学校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等,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
    (三)教研人员
    1.省教研员主讲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教研部门在全国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1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省际间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其它教研员主讲过省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获国家教学成果奖,或者主持国家级教育科研部门、教研部门科研课题1项;
或者主持并完成省级教育科研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本学科教科研课题2项,其中1项获省一等奖,同时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3.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或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参编过经国家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
    4.获得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优秀专家称号,或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省级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正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但所学专业不符合有关要求,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5年以上,任职年限达到要求,且当年年底年满50周岁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正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8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以上。
    (三)说课讲课面试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水平。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政府表彰奖励。
    2.获得国家级教科研或教学成果奖,为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作出突出贡献。
    3.被评为国家级技术带头人、国家级优秀专家等。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所称“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区”,“乡”指“乡、镇”。
    第二十条  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及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以下的学校。按农村学校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的符合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  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校社团负责人、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工作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关课时量以教育部门要求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第二十六条  循环教学工作要根据学科特点掌握,小学分低学段和高学段,高中、初中有关学科根据课程设置方案循环。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中“能力和经历要求”部分单位应严格把关并出具有关材料,评委会将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有关业绩成果凡在人社、教育部门联合建立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中检索不到又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  教师资格证问题。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做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第三十条  学历与申报专业有关问题。
    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学历须满2年后,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方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作后取得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本标准中申报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特殊专业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或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
高中、初中申报人员除以上特殊专业外,原则上按照“大文大理”掌握(“地理”专业按文、理科均可)。
小学、幼儿园除以上特殊专业外,专业可不做要求。
    农村学校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取得规定的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不符合有关学历层次或专业要求,但任职年限达到最低合格学历任职年限要求的人员可以按破格申报。
    第三十一条  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问题。
    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除以上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内同类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第三十二条  有关人员申报身份问题。
    1.“教育管理”专业仅限校(园)长正职申报,其他人员应选择所主要从事专业申报。担任校(园)长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校(园)长培训合格证,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2.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其中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中学任教1年以上,如已经过渡为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则不需要转评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如果没有过渡为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则需要由小学教师先转评为中学教师职务,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转评前后的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现岗位一致。
    3.在中小学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如课时量达到相应要求,可按一线教师申报;课时量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其中,省属学校按省教研员、市属学校按市教研员、县(市、区)属学校按县教研员、乡镇学校按乡镇中心校教研员申报评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4.在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中心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表彰问题。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一般不予认可。
    以各级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按本级政府综合表彰对待,由政府授权人事部门组织的,按同级政府综合表彰对待。教师节期间由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由人社部门与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按本级政府综合表彰对待。
    “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强调是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表彰,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拔尖人才、名师工程人选、文明教师、师德标兵、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按单项表彰对待。
    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说明:
    1.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2.教育教学工作量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听课、评课附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的听课、评课记录等证明材料。
    3.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教案等。
    4.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5.教育教学效果附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
    6.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教研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基础教研室、职业、成人教研室)组织的为准。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
    教育行政部门下属的电教部门可视为信息技术课程的教研部门,装备中心可视为物理、化学、生物及科学实验课的教研部门,其分别组织的信息技术优质课和物理、化学、生物、科学实验优质课可由专家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7.教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要通过结项验收或成果鉴定,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等。
    8.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座有关的视频等影像资料、讲稿等。
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关高校举办的培训、学术交流活动等可以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但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所发的有关通知及有关视频等影像资料、讲稿等。
    9.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观摩学习,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
    10.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
    11.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
    12.支教经历须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13.社团活动、校本课程、综合实践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团活动。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有计划、有活动实施方案、有评价。
    (2)校本课程。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五条  各市可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经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八章  罚则

    有关人员和组织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如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或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一)出现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者,当年不得申报。
    (三)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内及从处分期结束起2年内不得申报。
    (六)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已取得资格的予以撤消,并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按照“五公开”的要求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一周。凡是未按要求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第三十八条  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出现蓄意弄虚作假、集体串通舞弊的,停止该单位两年职称评聘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责任人党纪或政纪处分;有关组织和经办人员蓄意隐瞒事实,为申报人员虚假材料提供证明的,责令予以纠正,并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接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  出现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评价标准自下发之日实施,原《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2〕16号)不再执行。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20日印发

 

编辑:张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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